104學年度第二學期「以學校為中心」之教師進修不予規劃「環境教育研習」、「性別平等教育研習」
一、依據本府105年1月12日府教學字第1050007123號函辦理。
二、請各校注意104學年度第二學期不予列入下列活動研習規劃:
(一)依「環境教育法」第19條規定,每年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研習的部分,本學期以個別線上研習進行,不予列入學校研習規劃,參考網站有:e等公務園 https://elearning.hrd.gov.tw/index.php;地方行政研習e學中心https://elearning.rad.gov.tw/wwwmusic/intro.html...等。
(二)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17條規定,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應參加4小時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,本學期以個別線上研習進行,不予列入學校研習規劃,請參考同上所列網站。
二、請各校注意104學年度第二學期不予列入下列活動研習規劃:
(一)依「環境教育法」第19條規定,每年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研習的部分,本學期以個別線上研習進行,不予列入學校研習規劃,參考網站有:e等公務園 https://elearning.hrd.gov.tw/index.php;地方行政研習e學中心https://elearning.rad.gov.tw/wwwmusic/intro.html...等。
(二)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17條規定,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應參加4小時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,本學期以個別線上研習進行,不予列入學校研習規劃,請參考同上所列網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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